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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有罪吗

发布时间:2026-03-0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1. 刑事追责风险:即使发票已作废,若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1万元以上),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公司为虚增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关联公司,税款数额5万元,开具后因担心被查而作废,但税务机关通过开票系统记录发现该行为,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税务行政处罚风险:若虚开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例如,个体工商户为帮客户“避税”,虚开税款数额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立即作废,但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并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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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有罪吗”的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版)第二百零五条,该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在“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的情况中,关键在于“虚开行为是否完成”。根据该法条,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包括开具发票的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票是否最终被抵扣或是否作废为唯一判断标准。例如,若开票人已完成发票开具并交付给受票方,即使事后作废,其“虚开”行为已实施完毕,若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1万元以上),则符合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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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有罪吗”的判断还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这些情形可能会影响行为的法律定性。
1. 被迫参与虚开发票:如果开票人是在他人胁迫(如暴力威胁、威胁曝光隐私等)下虚开发票,事后立即作废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能构成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时可能不被认定为有罪或从轻处罚。
2. 不知情情况下被利用虚开:若开票人因过失(如被他人欺骗,误以为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事后发现错误并立即作废,且无主观故意,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财务人员在收到伪造的交易合同后虚开发票,发现合同虚假后立即作废,经调查确属不知情且无牟利目的,可能仅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责。
3. 虚开后及时补缴税款且未造成损失:如果虚开发票后虽未作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缴了虚开的税款,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轻处罚;但若已作废但未补缴,仍可能因虚开行为本身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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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有罪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或若存在虚开行为已完成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即使事后作废,只要虚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如发票已开具并交付对方),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则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或若存在虚开行为未完成或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若在开具过程中即时作废,未实际交付,且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对于“虚开增值税后又作废了有罪吗”这一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即使作废,开票人仍可能构成犯罪。
1. 如果或若存在虚开行为已完成且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情况:此时,即使发票已作废,只要虚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例如发票已开具并交付给受票方),就已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构成要件,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或若存在虚开行为未完成或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例如在开具发票后立即自行作废,未交付给他人,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小(如不足1万元),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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